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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MMODATION CLAUSE

入住各RESOL連鎖飯店時,
請先過目下列住宿條款全文,再行使用。

  • *RESOL Trinity書齋飯店不適用本條款內容。
    請由此處確認RESOL Trinity書齋飯店之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条

第1項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簽訂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將依本條款規定辦理。本條款之未定事項,則依法令規定或一般慣例辦理。
第2項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規定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則不拘前項規定,以該特約內容為優先。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条

第1項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時,應向本飯店告知下列事項。
  • (1)住宿旅客姓名
  •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
  • (4)其他本飯店規定之必要事項
第2項
若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申請於前項(2)所告知之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本飯店將於旅客提出該申請時,視同已申請新的住宿契約並進行辦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第3条

第1項
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後,視同住宿契約成立。
惟經證明本飯店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第2項
住宿契約依前項規定成立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者以3日計)之基本住宿費為原則,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之定金。
第3項
定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並於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9條規定之情形時,以違約金、其次為賠償金之順序抵扣。若有餘額,則依第13條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第4項
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同項規定之定金時,住宿契約將失去效力。
惟僅限本飯店指定定金之支付期限時,已向住宿旅客告知該要旨之情形下,此規定始具效力。

〔不須支付定金之特約〕

第4条

第1項
不拘前條第2項規定,本飯店可能會同意簽訂於契約成立後,不須支付同項規定定金之特約內容。
第2項
本飯店承諾連續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定金,以及未指定該定金之支付期限,視同已同意簽訂前項之特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条

第1項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契約。
  • (1)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
  • (2)因客滿而無剩餘客房
  • (3)認定欲住宿者於住宿方面,有進行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
  • (4)明確認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
  • (5)住宿方面之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
  • (6)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
  • (7)認定欲住宿者有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之虞
  • (8)欲住宿者屬於暴力組織、暴力組織相關企業、團體或其關係人、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反社會勢力」)
  • (9)欲住宿者屬於由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 (10)欲住宿者屬於法人組織,並有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者擔任其董事時
  • (11)欲住宿者之言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
  • (12)欲住宿者對本飯店或其員工進行具暴力性之要求行為
  • (13)符合都道府縣條例等特別規定之情形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第6条

第1項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第2項
本飯店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依第3條第2項規定,在本飯店指定定金之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之情形下,住宿旅客已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將依附表2揭示內容收取違約金。
惟本飯店已同意簽訂第4條第1項之特約時,根據該特約內容,住宿旅客僅限於本飯店已向其告知解除住宿契約之違約金支付義務時,始負有該義務。
第3項
若住宿旅客未聯絡本飯店,且至住宿日當日之下午8點(已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之時間)仍未抵達,本飯店可能會視同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進行辦理。

〔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第7条

第1項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 (1)認定住宿旅客於住宿方面,有進行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
  • (2)明確認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
  • (3)住宿方面之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
  • (4)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
  • (5)於寢室床上吸菸、對消防設施等進行惡作劇,或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預防火災所必要之項目)
  • (6)住宿旅客符合下列事由時,本飯店將解除住宿契約
    (若於預約完成後或入住期間內查明該事實,本飯店將即刻拒絕提供服務)
    • (a)屬於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
    • (b)屬於由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 (c)屬於法人組織,並有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者擔任其董事
    • (d)其言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
    • (e)對本飯店或其員工進行具暴力性之要求行為
  • (7)認定其有具暴力、脅迫、恐嚇、威嚇性之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提供服務。此外,本飯店亦拒絕向過去曾有相同行為者提供服務。
  • (8)認定使用本飯店之旅客有精神耗弱、因藥物等導致心神喪失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形,或有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危險或產生恐懼、不安之虞時,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提供服務。
  • (9)有於飯店內及客房內大聲喧嘩、高歌及吵鬧之行為,以及其他導致他人感到嫌惡或困擾,或有賭博及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時,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提供服務。
  • (10)有其他上述各事項之類似行為時,本飯店將拒絕提供服務。
第2項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予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拒絕及解除餐會辦理契約〕

第8条

第1項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將拒絕簽訂餐會辦理契約。
此外,已簽訂餐會辦理契約時,則解除契約。
  • (1)餐會場地之出席賓客中,有符合下列事由者
    • (a)屬於由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 (b)屬於法人組織,並有暴力組織等反社會勢力者擔任其董事
  • (2)其言行對本飯店其他使用者造成嚴重困擾
  • (3)對於本飯店或其員工進行具暴力性之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負擔範圍之要求

〔登記住宿旅客〕

第9条

第1項
住宿旅客應於入住當日,於本飯店之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2)外籍旅客應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其他本飯店認定必要之事項
第2項
住宿旅客欲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得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3條之費用時,應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事先告知。

〔客房使用時間〕

第10条

第1項
關於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請向各飯店確認。
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本飯店可能會同意得全日使用。
第2項
【適用於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前完成入住之住宿】
本飯店可能會不拘前項規定,同意旅客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外使用客房。
  • (1)自退房時間起,每小時加收1,000日圓(含稅)
  • (2)超過17:00者,支付全額房費

【適用於2024年4月1日(星期一)完成入住後之住宿】
本飯店可能會不拘前項規定,同意旅客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外使用客房。
  • (1)自退房時間起,每間客房每小時加收1,000日圓(含稅)
  • (2)超過15:00者,支付全額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11条

第1項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制定並揭示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2条

第1項
關於本飯店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以網站、備置之宣傳冊、揭示於各處之公告、客房內之服務導覽等方式公告周知。
第2項
本飯店可能會因必要或不得已之情形,臨時變更營業時間。
於此情形下,本飯店將採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

〔支付費用〕

第13条

第1項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相關細目及其計算方式,如附表1所示。
第2項
當住宿旅客抵達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應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飯店認定得替代貨幣之方式,於櫃台支付前項規定之住宿費用。
第3項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為可使用狀態後,住宿旅客因任意原因未入住時,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範圍〕

第14条

第1項
因本飯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導致住宿旅客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
惟其損害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時,不在此限。
第2項
本飯店已自消防機關領受防火標準點檢完成證明,亦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防範萬一發生之火災等意外。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之處置〕

第15条

第1項
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旅客已簽約之客房時,將經住宿旅客同意後,儘可能依相同條件為其撮合協調其他住宿設施。
第2項
本飯店不拘前項規定,無法為住宿旅客撮合協調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費,且該補償費將抵扣損害賠償金額。
惟就本飯店無法提供客房之情形,無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等之處置〕

第16条

第1項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損害原因為不可抗力之事由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
惟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將要求旅客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額,若住宿旅客未行告知,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第2項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而未寄放於櫃台之物品或貴重物品,因本飯店之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其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
惟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額者,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保管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

第17条

第1項
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本飯店僅於已知悉行李抵達時負責保管,並將於住宿旅客於櫃台辦理入住時交付之。
第2項
住宿旅客於退房後,遺留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於本飯店時,經查明其所有人後,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請求相關指示。
惟當沒有所有人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人時,將依日本遺失物法辦理。
第3項
於前2項之情形下,本飯店對於保管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責任,符合第1項者將依前條第1項規定辦理。

〔停車責任〕

第18条

第1項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均僅提供場地,不連帶承擔車輛管理責任。
惟於本飯店管理停車場時,因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發生損害時,本飯店將承擔該賠償責任。

〔住宿旅客責任〕

第19条

第1項
因住宿旅客之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附表1:住宿費用等之計算方式(第2條第1項、第3條第3項)

類別 内容
住宿旅客
應支付之
總額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2. 服務費(包含於基本住宿費)
加收費用 3. 餐飲費用及其他使用費
4. 服務費(包含於使用費)
稅  金 5. 消費稅
  • (註)1. 住宿稅依各都道府縣之條例等辦理。

附表2: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

解除契約通知之收受日 未入住 當日 前一日 3日前 7日前 30日前
契約申請人數 1~5人 100% 100% 50% - - -
6~9人 100% 100% 50% 30% - -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50% 20%
  • (註)1.%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之違約金收取比率。
  • (註)2.若縮短契約日數,不論其縮短日數,均將收取1日份之違約金。
  • (註)3. 解除團體旅客(10人以上)之部分契約時,若為住宿之10日前(於該日之後受理申請時,則為該受理日),將不收取相當其住宿人數的10%(若有尾數則進位)人數之違約金。
  • (註)4.已依各住宿方案個別設定取消費用時,則以各住宿方案之取消費用規定為優先。

〔本條款之修訂〕

第20条

第1項
本飯店可能會變更本條款內容。